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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苗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李占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告:李占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刘某某与苗某某、马某某、李占利、李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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