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高岭
熊天才
史荐(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天才,男。
委托代理人史荐,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2015)加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岭,被上诉人熊天才,委托代理人史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大豆实际种植者身份,向被上诉人主张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认定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的发放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当。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加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基于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大豆实际种植者身份,向被上诉人主张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原审认定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款的发放是政府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当。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加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邹丽平
审判员:冯志超
审判员:牟静丰
书记员:丛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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