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曹某某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张恋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