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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某、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现住。
被告: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三立里。法定代表人:李金杰,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44811H。
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月、冯延昌,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28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某某、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临清市万邦物流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霞

书记员: 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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