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蔡某某
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啜文领
原告:刘某某。
原告:蔡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被告:啜文领。
原告刘某某、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啜文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蔡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二被告庭下和解,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俊领
审判员:贾谊
审判员:史成龙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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