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龙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龙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微微撤回对被告金龙基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国生
书记员: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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