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赞皇县电力局),地址:河北省赞皇县槐河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崔江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闫凯彬,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斌
审判员 李静萱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书记员: 张茜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