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林区人,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提出被申请人杨某某重新出现,已回到家中,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死亡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万宗琼
书记员:胡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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