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德福与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洪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东,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棱县东北街三委繁盛大街5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绥棱县。
一审被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棱县。
一审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绥棱县。

再审申请人刘德福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洪某某、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德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董晓东
审判员 杨照娜

书记员: 李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