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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葛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葛某某
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181号。
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刘某某诉葛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朝勇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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