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牛艳红,农民。
原告刘亚坤,农民。
法定代理人牛艳红,系原告刘亚坤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焦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某某北戴河新区焦某某。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牛艳红、刘亚坤诉被告秦某某北戴河新区焦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艳红及原告刘某某、牛艳红、刘亚坤的委托代理人肖亚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常建国、委托代理人张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三原告的主张是其应分得焦某某的征地补偿款,但被告认为三原告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认可,故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在于三原告是否属于焦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原告的诉请实际包含着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之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应从实际出发,参照相关政策合情合理地解决双方争议,法院不宜裁判处理。综上,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牛艳红、刘亚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宝忠 审 判 员 赵丽萍 审 判 员 李晓勇
书记员: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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