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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系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河村。负责人:马忠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涛,系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河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刘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8.3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立平

书记员:李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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