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传辉,北京市索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
第三人:马伟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马伟利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0月22日,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宾
书记员: 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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