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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清江、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清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系侯某某爷爷。

刘某某与刘清江、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2018年2月26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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