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敏(系原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系被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德某诉被告林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德某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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