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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某与林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敏(系原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逵,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系被告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德某诉被告林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德某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军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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