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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某与国军、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乔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德某与被告国军、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岩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军、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刘德某人民币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国军与被告乔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国军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卡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向原告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国军、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被告国军从原告刘德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本金10万元,两个月归还。原告刘德某于2014年5月20日将借款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此笔借款。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德某向被告国军出借了10万元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应依约还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乔某某与被告国军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某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裴秋红
人民陪审员 吴娟
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

书记员: 王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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