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新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周培培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爱英,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新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地路、大学路交叉路口名苑小区A座商住楼1-2层。
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培培,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王新成已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N×××××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王新成已提供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N×××××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朱金池
书记员:刘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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