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彬
曹某
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
宋海祥
原告刘德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宏,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侧骏捷馨视界,组织机构代码:69755158-1。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祥,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彬、曹某诉被告三河优价中盛百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德彬、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刘德彬、曹某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德彬、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刘德彬、曹某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赵亚光
书记员: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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