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康,男,该公司安全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