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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金明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刘彬

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袁金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北孤庄营村。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彬。
袁金明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冀0609民初705号民事裁定,预查封了刘彬名下位于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76号世纪家园小区3号楼2单元1404室,并对袁金明名下冀F×××××轿车一辆及袁超名下冀F×××××汽车一辆作为担保的车辆予以了查封。
袁金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担保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袁超名下冀F×××××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915元,由袁金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袁超名下冀F×××××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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