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
程子丰
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彬,男,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程子丰,男,194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与被告程子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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