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彬
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
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
江源
张力
原告刘彬,男,生于1989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康富大道。
法定代表人梁兴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出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江源,男,生于1980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张力,男,生于1987年7月5日,汉族,原为郧西丰融超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江源、张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以与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江源、张力案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彬以与被告郧西丰融超市有限公司、江源、张力案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审判长:安妮娜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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