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卜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换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定州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卜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