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换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定州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卜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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