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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卜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换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定州市。

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冀0682民初43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原告已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卜英某所有的五征奥翔豪华款1500型环城抽粪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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