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以其经营面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1年4月27日、2011年8月27日、2012年2月9日、2013年10月18日向原告刘华彩借款10万元、10万元、20万元、8万元,总计借款48万元,被告王某某出具了相应借条。此后,被告王某某陆续还款10万元,对剩余借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丈夫柳严成系该院干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本院认为,仙桃市人民法院的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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