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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第三人:邹荣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以其经营面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于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分4次共向原告借款48万元,后被告陆续还款10万元,对剩余38万元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还,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得知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将其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复州大道10号华宝小区1号楼1幢1楼房产公证赠与第三人,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其无偿转让的行为系为了逃避债务。为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将位于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复州大道10号华宝小区1号楼1幢1楼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某某系该院干部柳言成的直系亲属,鉴于此特殊原因,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报请指定管辖。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邹荣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刘某某系仙桃市人民法院干警的直系亲属,身份较特殊,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仙桃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审判员  王兴无

书记员:陈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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