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然,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2号。负责人:梁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计4142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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