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崔某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平,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刘某某诉称:一、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合作协议额规定,由原告派驻会计,以利账目公开;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订立了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武安市土山乡西马庄村南土地项目。双方合作协议第3条第2款规定:原、被告双方各派驻项目工地一名会计,以做到账目公开。开始,双方均按约定办事。但2017年被告停止了原告会计的工作,后来又赶走了原告的会计,账目也不公开。被告公然违法双方合伙约定,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崔某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崔某发的经常居住地为武安市武安镇南小河村,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武安市××××村,因此不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武安市,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伙开发武安市土山乡西马庄村南土地(西选厂)项目,双方合同的履行地为武安市。2018年10月28日,武安市武安镇南小河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崔某发“自2008年10月30日开始在该村居住生活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崔某发的经常居住地为武安市武安镇南小河村,双方合同的履行地亦为武安市,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崔某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