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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被申请人:刘旭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刘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刘旭辉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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