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被申请人:刘旭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元氏县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刘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刘旭辉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建海
书记员:崔亚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