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法定代理人:张伟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金城、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长 刘伟晶
审判员 赵文柱
审判员 杨海涛
书记员:曹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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