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彤祥,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玉泉路530号。
负责人:孙良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刘彤祥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彤祥于2017年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彤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彤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刘彤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艳刚 审判员 范立华 审判员 王立武
书记员:赵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