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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彤。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
原告刘彤与被告林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刘彤于2017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彤自愿撤回起诉,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彤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刘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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