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北城区。
刘某与山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良杰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人民陪审员 陈萌
书记员: 康景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