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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冉照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此婚姻关系不宜维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公告费700.00元,合计1,080.00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无音信,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此婚姻关系不宜维持,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公告费700.00元,合计1,080.00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成国
审判员:苏枫
审判员:潘宝俊

书记员: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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