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亚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王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亚彬、赵倩名下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海波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永壁北街海龙湾001号楼01单元1604号房产(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N0:xxxx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亚彬、赵倩名下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海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素青
书记员: 王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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