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美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55号009栋336室。
负责人:王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刘某某与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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