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作新
书记员:田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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