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兴刚
原告刘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兴刚,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李茂永、刘艳芳所签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李茂永、刘艳芳并委托被告作为其全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原告已按协议给付被告劳务费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高碑店市房权证107国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7)第04859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应予支持。被告对于所辨应收取中介费5万元,未提交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高碑店市房权证107国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7)第04859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李茂永、刘艳芳所签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李茂永、刘艳芳并委托被告作为其全权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原告已按协议给付被告劳务费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高碑店市房权证107国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7)第04859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应予支持。被告对于所辨应收取中介费5万元,未提交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高碑店市房权证107国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高国用(2007)第04859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李美华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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