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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彭响亮、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彭响亮
秦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远林,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响亮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响亮、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响亮、秦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3幢1单元25层1室(房产证号为70071322)。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彭响亮、秦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3幢1单元25层1室(房产证号为70071322)。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彭响亮、秦某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3幢1单元25层1室(房产证号为70071322)。

审判长:田在新
审判员:刘霞
审判员:曾清秀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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