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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立、刘某某等与董某、方新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方新航,男,现住保定市满城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
负责人:许玉国。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立、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方新航、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立、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立、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恩

书记员: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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