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被告: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田某某、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某、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对田某某、保定碧源水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臧丙辰
书记员: 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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