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东来。
刘某某与郑东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东来所有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继续进行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1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郑东来所有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由被申请人郑东来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内郑东来可以使用被扣押车辆。在扣押期间内,郑东来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立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丙辰
书记员: 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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