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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
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
兰小铃
肖启勇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跃国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国,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69.00元,减半收取计97,38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69.00元,减半收取计97,38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湛少鹏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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