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
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
兰小铃
肖启勇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韩跃国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光,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华烁路303-304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铃,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跃国,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湖北唯品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69.00元,减半收取计97,38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769.00元,减半收取计97,384.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湛少鹏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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