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明,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被告妻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华岩
书记员:宋佳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