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物探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秀,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刘某民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民、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所欠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承诺还款期限为三年,约定每月利息为2.6%,被告利息付至2014年10月,2016年5月还原告本金50000元,剩余30000元未还清,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某某辩称,其不欠原告的钱,早已还清而且只多不少,不存在欠30000元这一说法。双方没有约定给付利息,从其所出具的欠条上可以证实,原告要求利息无法律依据。其每月所还的金额是借款本金而不是利息。2016年5月其没有还原告本金5万元,是原告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恶意低价出售了其所有的房子用来抵债,其并不知情,当时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期是一年,所做的委托权限也是在抵押合同的期限内授权的,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的答辩意见与李某某的答辩意见相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11月30日为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8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还款,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2.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卡存款凭条、无卡存款凭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银行账户下资金往来的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其中六次资金额度为2080元的款项系支付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通过该组证据欲证明支付利息的事实不予认可;3.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中记录的内容为关于协商房屋买卖、交付事宜的电话录音,无法证明与本案民间借贷争议的焦点有关,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内容不予审查认定;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存款凭证、建设银行银行流水及存款凭证、工商银行存款凭证、龙江银行存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通过上述银行向原告先后偿还借款共计81376元;5.被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其与案外人王树俏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欲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审查认定;6.原告庭审后提交的其确认至2016年1月1日,案外人王树俏偿还其利息72160元,因与其庭审中确认的数额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30日,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为原告刘某民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今刘某民借给刘某某、李某某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整。上述欠款刘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1月30日还清,如逾期不还刘某某、李某某愿意承担违约金和本金,刘某民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刘某某、李某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刘某某、李某某承担,其中包括律师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刘某民庭审中认可案外人王树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就借条中载明的80000元向其还款共计81376元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调查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案外人王树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就该借条中载明的80000元向原告还款共计81376元整,故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数额已清偿完毕,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2.6%,且案外人通过银行转账的81376元系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同时,原、被告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81376元系被告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事实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刘某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法官助理王冬雷 书记员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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