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实际经营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北三环立交桥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72756940G。
法定代表人:王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有诉被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有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建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建有负担。
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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