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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有与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建有,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实际经营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北三环立交桥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72756940G。
法定代表人:王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粉,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有诉被告保定同升和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建有于2017年12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建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建有负担。

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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