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咸宁温某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某畜牧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桃林村。
法定代表人温朝波,温某畜牧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和,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念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畜牧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镇家明 审 判 员 廖光明 人民陪审员 刘兴华
书记员:佘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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