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昌,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张德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增,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昌、张德某、杨建林与被告马某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孟雁同
书记员: 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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