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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昌、张德某等与臧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99号 原告:刘建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 原告:张德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建林,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与被告张建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昌、张德某、白建武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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