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原告:张德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新县。原告:杨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又名潘志成,男,汉族,职工,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昌、张德某、杨建林与被告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昌、张德某、杨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昌、张德某、杨建林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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